中學體育男教師在其家中與十四歲女生疑有親密行為,期間更拍下照片,相中顯示他坐在僅戴「隱形胸圍」女生的背上,因此惹上官非。被告日前承認一項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,裁判官昨於九龍城法院判刑時,嚴斥他身為教師,卻違反家長對他的信任,行為可恥;對於被告辯解當時只屬嬉戲,裁判官不表認同「嬉戲?老師同學生嬉戲到個女仔除衫?」最終指被告在家中犯案,顯示早有預謀,法庭必須判阻嚇性刑罰,遂判被告即時入獄十一個月。
辯方求情指,本案案情較同類案件輕微,被告李振華(廿九歲)並非藉由性器官的接觸以取得快感,雖然他拍下照片,但沒有證據顯示他曾向其他人展示。辯方又強調案中的十四歲女事主Z,沒有受到威嚇或暴力對待,精神和身體均沒有受創傷,案發時Z只是到被告家中試穿新的運動衣。
裁判官直言想不到有何合理解釋,被告會坐在Z背上。辯方解釋,這只屬「嬉戲行為」,當時兩人都有穿褲,被告亦有穿上衣。裁判官聞言大感驚訝:「嬉戲?老師同學生嬉戲到個女仔除衫?」官又透露,Z在錄影會面中提及曾和被告接吻,但因被告承認的案情中沒有述及此點,故判刑時才不會對此因素量刑。
辯方續求情指,被告並非性變態,只是年幼時曾被侵犯,有一個不幸童年,影響他與他人建立關係。被告在事發後已正視問題,向專家尋求協助。辯方又呈上六十封由被告家人、學生和親友的求情信,內容均對被告讚賞有加,其中一封更是由Z以外的涉案女生所寫。
裁判官判刑時指,被告並非一時衝動下犯案,其行為違反了家長對他的信任。而Z案發時年僅十四歲,不懂自我保護,更見被告的行為可恥,判刑必囚以懲,以反映公衆對案件的厭惡,以及令事主家人釋懷。控罪指被告在今年二月九日,於其長沙灣家中向十六歲以下的女事主Z作出猥褻行為。他另被控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,惟此罪日前獲控方撤控。
案件編號:KCCC 844/2016